尼西亞信經

尼西亞信經是一個由教會會議所決定發表的信經,它不同於使徒信經的對救贖的真理與事實的宣認,而是經由教義的推理與爭辯,用神學的術語表達的信經。目前我們通稱的「尼西亞信經」嚴格地應區分二個不同階段所發佈的信經。

(一)第三世紀初期,由於亞歷山大城長老亞流(Arius)主張聖子是受造,非所生的,因此與聖父的本質不同,乃受造物(creature),而引起教會內部大大的爭辯。皇帝君士坦丁為避免帝國內的分裂,乃於三二五年在尼西亞(Nicaea)召集會議,由皇帝親自主持,出席代表共有三一八位主教,此為第一次大公會議。會後發表了尼西亞信條(The Nicene Creed),駁斥亞流派的思想,維護正統信仰,包括使用了著名的「同質同體」(Homoousios)一詞,告白耶穌基督的神性。學者們以字母「N」代表此信經。

  過去學者們認為此信經是以優西比烏(Eusebius of Caesarea)在巴勒斯坦的該撒利亞(Caesarea)教會所用的信經為張本,這乃是由於誤解了優西比烏的話。近代德國歷史學者利茲曼教授(Hans Lietzmann)指出尼西亞信經可能是根據耶路撒冷教會所使用的洗禮信條(Baptismal Creed of Jerusalem)加以補充而來。此信經以「並且相信聖靈」(And in The Holy Spirit)而結束,最後附有四篇反對亞流派異端的詛咒文。此四篇詛咒文原本可能亦作為信經整體的一部分被承認。

(二)然而亞流派所興起的這一耶穌基督神性的問題,並未因為尼西亞信經的發表而結束。尼西亞信經告白了那一位在歷史上出現,真實生活在地上的耶穌即是神本身,是道,上帝之子。同時也肯定聖子與聖父同質同體,自始即與聖父同在,同樣的永恆性。然而還有許多的問題尚待教會去解決,加以說明。例如:神性與人性在耶穌基督裡面如何合一,結合在一起,它們的關係又如何?還有聖靈雖然在尼西亞信經中提到,卻未加以說明,其屬性如何?與聖子、聖父之關係又如何?這些問題不但引起一些異端派企圖加以詮釋,如老底嘉的亞波里拿留(Apollinarius)及馬其頓派的聖靈受造論(Pneumatomachians)。同時正統教會亦努力要加以澄清,如著名的亞帕多家三教父(Cappadocians)。

  主後三八一年,皇帝提阿多修(Theodosius)終於在帝國首都君士坦丁堡(Constantinople)召集第二次大公會議。本次會議共有一五○位主教出席,會中除了肯定尼西亞信經,再度判定亞流派為異端,同時亞波里拿留與馬其頓派的思想亦被判為異端。會議並且擴展尼西亞信經,構成了所謂「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Symbolum Nicaeno-Constantin-opolitanum),學者以字母「C」稱之。它與三二五年較短的信經,在內容上有幾點不同:(1)第二部份關於基督的位格之敘述較前更長;(2)原來的「從父的本質而出」一詞,作為「同質同體」(Homoousios)的解說,在三八一年的「C」中消除了;(3)第三部份擴充說明聖靈的身分與工作;(4)聖靈之後再宣告對教會、洗禮、死後復活、及永恆徵命的信樣主張。同時,原來的詛咒文也沒有了。

  今日我們通稱的尼西亞信經,實際上即指後者的三八一年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從它的內容可以明顯的看出對抗異端,維護正統教會思想的痕跡。此信經很快流傳於東方與西方教會被承認。中世紀早期,西方教會在五八九年的托利多會議(Council of Toledo)加入「和子」(filiogue)一語,即以聖靈是從父「和子」出來的。「和子」一詞與日後不幸地便成了東西方教會分裂的原因之一。今日復原教會所用的乃是繼承西方教會的形式。

  尼西亞信經不但為天主教會和復原教會所承認的首要信經之一,其未經改變的尼西亞君士坦丁堡信經亦為希臘東正教會的首要信經。約四七一年安提阿主教漂布者彼得(Peter the Fuller)首先介紹此信經用於聖餐禮拜中,此方式漸流行於東西方的教會,直到一○一七年,羅馬教會也採用於主日及較大的節期禮拜中的彌撒禮。從此可見,尼西亞信經比任何其他的信經更為普世教會所接納,因為即使是使徒信經或亞他納修信經在東方教會中的地位並不很穩固。

尼西亞信經

  我們信獨一全能的父上帝,創造天地,一切可見不可見萬物的主。
  我們信獨一的主耶穌基督,上帝的獨生子。祂在一切的世代以前從天父而生,從上帝出的上帝,從光出的光,從真神出的真神,是生的,不是受造的,與父同質同體。萬物由祂來創造,祂為了我們人和為了我們的拯救,從天降臨,由聖靈藉童貞女瑪麗亞出生為人。在本丟彼拉多任內為了我們釘十字架,受難,埋葬,按聖經的記載第三日復活,升天,現在坐在父的右邊。祂要在榮耀中再臨來審判活人與死人。祂的國無窮無盡。
  我們信賞賜生命的主聖靈,從父與子出,與父子同受敬拜,同享榮耀,祂曾託先知講話。我們信一個、聖、公同、使徒的教會。我們告白一個能夠赦罪的洗禮,我們期望死人復活,來世的生命。阿們。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

  十六世紀宗教改革運動並非是單一的改革,實際上它包括幾個改革運動:有路得派,加爾文派,重洗派,羅馬公教自身,以及在英國方面的安立甘宗。一五五五年九月廿五日,路德教派與公教派終於訂下奧斯堡合約(Peace of Augusburg),取得與公教平等的待遇。而加爾文教派直到十七世紀雖仍相當活耀於歐陸北部,但取得與路德教派、羅馬公教派平等的地位,則須到三十年戰爭結束,訂下韋斯法里合約(Peace of Westphalia,1648)才完成。

  在英國,雖然伊麗莎白一世女王表白其溫和的態度,不偏袒任何教會。但其子雅各一世並不給予清教徒公平的待遇。到了一六二九年查理一世乃解散同情加爾文派的國會,一六三七年查理企圖將國王至上和安立甘派禮拜儀式與主教制強加於加爾文教派的蘇格蘭教會。強迫蘇格蘭教會採用安立甘宗的公禱書(Book of Common Prayer),乃引起蘇格蘭的叛變,一六四○年揮軍侵入英國本土,查理不得以召開「長期國會」(Long Parliament)。一六四二年國會與保王黨之間爆發內戰,國會乃於一六四三年正月廢除主教制,七月依日召集韋斯敏斯德議會(Westminster Assembly,1643~1649),以便制定教會教理,崇拜與行政法規。

  參加會議的代表共有一百二十一位教士和三十位國會指派的平信徒,其中以長老派的清教徒居多數。以後加上六位蘇格蘭神學家,他們對議會影響甚大。這一個團體在教會歷史上即著名的「韋斯敏斯德神學家」(Westminster Divines)。議會於一六四六年十一月廿六日產生了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並且應國會的要求,於次年完成附加的聖經參考章節;同年(一六四七年)完成大、小教理問答。

  一六四九年二月二十二日,經過五年半的長期召開會議,前後共計一千一百六十三次,韋斯敏斯德亦會終於結束其工作。他們所制定的文件,包括信仰告白,皆經過公開的辯論,且得到全場一致的通過。蘇格蘭教會的總會很快地在一六四七年八月廿七日,信仰告白完成的次年,即全部接受該信仰告白。不幸地,在英國此信仰告白雖經過些微修改,被教會所公認,但為期不長,到一六六○年查理二世復辟,恢復主教制國家教會就停止了。

  今日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與教理問答被認為是加爾文派信仰最著名和最完全的說明。此信仰告白不但是全世界長老宗教會基本的信條,且直接或間接影響及公理宗和信義宗的傳統,可見其重要。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充分顯示加爾文的神學思想,其結構乃依循加爾文的基督教要義,即在論聖經之後,接著論到上帝,世人的墮落,基督,拯救,教會,和末後的事。全篇共分三十三章。一九○三年美國長老教會另增訂二章,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沿用一九四二年美南長老教會之方式,將此二張編入第九、十章,分別為論聖靈及論福音,總計為三十五章。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不同於十六世紀的其他信條所顯示的熱誠與活力,它反應出十七世紀改革教派所面對公教主義的攻擊,改革教派必須更加注意神學技巧,以清晰、精確的定義來陳述、詮釋信仰的內容。因此它不再以歷史故事的方式,而代之以抽象、理性的用詞,其關心信仰的權威與明確的敘述,更甚於信仰的體驗之事實。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特別強調:(1)聖經:繼承宗教改革的傳統,「惟獨聖經」為信仰的最高權威。(2)上帝的統轄:加爾文神學的主題。(3)「約」的神學:著重「行為之約」與「恩典之約」。本質上此「約」的神學是屬於慈運禮派的思想,且違反加爾文預定論中「揀選」的思想。它主張由於亞當的背逆,上帝乃藉基督設立恩典之約來彌補。行為之約強調人的責任之回應,正可以彌補加爾文的思想中「揀選」全然屬於上帝恩典之功勞。事實上,加爾文在主張預定論之餘,亦並未忽略人的責任,然而對於最澈底敗壞人性之事實的體驗,他更強調恩典的主動乃出於上帝,人的行為在救贖之攻上並未增加任何的效力,因此不主張「約」的雙軌契約的概念。(4)基督徒的生活:基督徒團契的共同生活體乃經由信心、恩典、愛、聯合、彼此幫助、及互相彌補、調和等特性來達成。

韋斯敏斯得小教理問答

  如前所述,韋斯敏斯德議會在完成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的次年,一六四七年十月十五日亦完成一教理問答,通稱為韋斯敏斯德大教理問答。但以此問答太多,又大都冗長,不便於通俗之用,乃由議會委任一小委員會將大教理問答摘要,而於一六四七年十一月十六日完成此一百零七問答的韋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The Wesminster Shorter Catechism)。

  此小教理問答可補足長老宗主義的許多重要位置,主要的工作大約由該委員會召集人特克尼(A. Tuckney)所完成,並由書記瓦里斯牧師(Rev. John Wallis)的協助。韋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是由一個非常著名的問答來開始,即:「人首要的目的是什麼?」「人首要的目的是當榮耀上帝,並永遠以祂為快樂。」其問答的方式亦構成極大的特色,強化其問答之目的,即在回答中必地包括它的問句,而構成一個完整的答案。

  韋斯敏斯德小教理問答與海德堡問答比較,雖不若後者予人的熱情與親切感,然而在用詞遣字上,其簡潔、明晰、與精確,則不是海德堡問答可以比得上的。且其包羅的神學內容與架構亦是反應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及加爾文的神學思想,因此它可以說是研究與教導長老宗主義的神學思想最好的入門教材。

  小教理問答完成的第二年(一六四八年)七月即由蘇格蘭教會總會接納,同年九月英國國會亦批准使用。隨著移民與清教徒,它與韋斯敏斯德信條也被帶到北美教會,末後隨著宣教運動的發展亦傳到世界各地的傳教區。今日,他不但經常被長老宗教會所應用,同時在公理宗與浸信宗的教會亦廣泛使用為真理問答書。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目錄

第1章 論聖經
第2章 論上帝和三位一體
第3章 論上第永恆的聖旨
第4章 論創造
第5章 論攝理
第6章 論人類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第7章 論上帝與仁所力的契約
第8章 論中保基督
第9章 論聖靈
第10章 論福音
第11章 論自由意志
第12章 論有效的選召
第13章 論稱義
第14章 論兒子的名分
第15章 論成聖
第16章 論救人的信仰
第17章 論得生命的悔改
第18章 論善行
第19章 論聖徒的堅忍
第20章 論恩典和得救的確據
第21章 論上帝的律法
第22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23章 論禮拜和安息日
第24章 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第25章 論民事長官
第26章 論結婚與離婚
第27章 論教會
第28章 論聖徒的相通
第29章 論聖禮典
第30章 論洗禮
第31章 論主的晚餐
第32章 論教會的懲戒
第33章 論教會的議會和會議
第34章 論人死後的情況和死人復活
第35章 論最後的審判

韋斯敏斯德信仰告白

第1章 論聖經

第一節 雖然本性的光,和上帝創造攝理的工作,彰顯上帝的仁慈、智慧、和權能,使人無可推諉;但它們都不足以將那得救所必須的對上帝及期旨意的知識給與人;所以主按照祂的美意多次多方的將自己啟示出來,並向祂的教會曉諭祂的旨意;以後為要將真理保存且傳揚的更好,並要使教會建立的更穩固而多得安慰,抵擋肉體的敗壞,撒旦,和世界的毒害起見,遂將全部的啟示寫在書上;如是,聖經乃成為最必要的;因為上帝先前向祂的子民啟示自己旨意的這些方法,如今已停止了。

第二節 聖經,或上帝寫在書上的話,現在包括舊新兩約內的各卷:即

舊約聖經
創世記     出埃及記    利未記     民數記     申命記
約書亞記    士師記     路得記     撒母珥記上   撒母珥記下
列王記上    列王記下    歷代志上    歷代志下    以斯拉記
尼希米記    以斯帖記    約伯記     詩篇      箴言
傳道書     雅歌      以賽亞書    耶利米書    耶利米哀歌
以西結書    但以理書    何西阿書    約珥書     阿摩斯書
俄巴底亞書   約拿書     彌迦書     那鴻書     哈巴谷書
西番亞書    哈該書     撒迦利亞書   馬拉基書    

新約聖經
馬太福音    馬可福音    路加福音    約翰福音    使徒行傳
羅馬人書    哥林多前書   哥林多後書   加拉太書    以弗所書
腓力比書    哥羅西書    帖撒羅尼迦前書 帖撒羅尼迦後書 提摩太前書
彼得前書    彼得後書    約翰一書    約翰二書    約翰三書
猶大書     啟示錄

以上各卷都是出於上帝的默示,為信仰和生活的準則。

第三節 通常稱為阿帕格里法(及僞經)既非出於神的默示,便非聖經正典的一部份;所以它們在上帝的教會裏毫無權威,祇可當作人平常的書籍看待或使用。

第四節 應受人信奉服從的聖經的權威,不是依賴於任何人或教會的見證,乃是全靠聖經的作者上帝(祂是真理的本身);因為它是上帝的話。

第五節 我們可以受教會的見證所感動激勵而尊重聖經,並且聖經屬天的實質,教義的效力,文體的莊嚴,各部的契合,全部將一切榮耀歸給上帝的宗旨,充足的顯明,人得救唯一的方法,其他許多無比絕倫的優點,及其全體的完整性,都是憑據,足以證明聖經本身是上帝的話;但令我們完全確信並確知聖經是真實無謬的真理且具有屬神的權威的,乃是聖靈內在的工作,藉著並同著上帝的話在我們心裡所作的見證。

第六節 上帝的整個計劃,凡關於上帝本身的榮耀,世人的拯救,信仰以及生活所必須的事,都已明記在聖經內,或可用良善必然的推論從聖經中推而知之;不拘是人所謂的聖靈的新啟示,或人的遺傳,都不得於任何時加入聖經。然而我們承認聖靈的內在光照,乃是了解聖經使人得救的啟示所必須的;並且承認有些關於敬拜上帝,和治理教會的事,因與世人的行為和社會相同,所以可憑人本性的光,和基督徒的智慧酌定,但必須時常遵照聖經的通則。

第七節 凡在聖經中的事,本來不都一樣明顯,且人所明白的也各有不同;但人為要得救所必知道,必相信,和必遵守的那些事,在聖經中某處或別處,都名提祥論著,以致不但有學識的人,即使無學識的,祇要按常法殷勤學習,都可以有充分的瞭解。

第八節 希伯來文(古時上帝的選民所用的語言)舊約,以及希利尼文(成書時,各國最通用的語文)新約都是受上帝直接的靈感所寫的,並且蒙上帝特別的看顧和攝理,歷代得保守純正,所以是正確的;因此凡關於宗教的爭辯,教會最後當訴諸這兩原文的聖經。但因這些原文並非為上帝的眾子民所通曉,而他們對於聖經都有權利,都感興趣,並都曾奉命,存敬畏上帝的心誦讀並考查。所以聖經所傳到的地方,必將聖經譯成各民族的方言,以便眾民將上帝的道豐豐富富地存在心裡,而可用合適的禮儀敬拜上帝,病因聖經所賜的忍耐和安慰,可得盼望。

第九節 解釋聖經絕無謬誤的準則,就是聖經本身(譯注);因此聖經某處真實和圓滿的意義發生疑問時,(聖經是一致的,故其意義不致有多種),就當引證別處較明顯的經文,加以解明其正意。
譯注:即以經解經

第十節 那決定一切宗教的爭論,考驗一切教會的法令,古代著重的意見,世人的學說,和私人的心靈,下最後斷言的致上裁判者,捨在正中說話的聖靈以外別無他者。

第2章 論上帝和三位一體

第一節 上帝是獨一無二又真又活的,祂的實有(譯注)和完全是無限的,祂是至純的靈,跟不能見,無形體,無肢體,無情慾,無變化,無限量,永恆,無法測度,全能,全智,至聖,最自主,最絕對的,祂按自己不改變和至公義的旨意之計劃,為自己的榮耀,行作萬事,祂是極其慈愛,有恩惠,不輕易發怒有豐盛的良善和真理,赦免人的罪孽,過犯,和罪惡;祂賞賜那慇勤尋求祂的人;同樣地,祂的審判是極其公義,極其嚴厲;祂恨惡一切的罪惡,決不以有罪為無罪。
譯注:Being 實在,存在,實有。

第二節 一切的生命,榮耀,善良,祝福,都在乎上帝自身,也由於上帝自己而出;惟獨上帝在自己並向著自己是全備自足的,並不必依賴祂所造的任何受造物,也不從他們得到任何榮耀,但祇在他們中,藉著他們,向著他們,並在他們身上,彰顯祂自己的榮耀;祂對他們有至高的統治權,藉他們,為他們並在他們身上隨自己的美意而行事。在祂面前萬物都赤露敞開;祂的智識是無限量的,無訛錯的,而不必靠任何受造之物的;因此在祂並無偶然和不測之事。祂的一切計劃,一切工作,一切命令皆為至聖。凡天使,人類,及其他一切受造之物,都當將祂的美意所求於他們的敬拜,事奉,順從歸給祂。

第三節 在上帝的合一性裡具有屬於同一本質,權能和永恆的三個位格,就是聖父上帝,聖子上帝,聖靈上帝。聖父無所由出,無所由生,無所由本;聖子是永恆地為聖父所生;聖靈是永恆地由聖父和聖子而出。

第三章 論上帝永恆的聖旨

第一節 上帝從永恆,曾案他至智至聖的旨意之計劃,隨己意毫無改變預定一切將發生的事;然而上帝既不是罪惡的創作者;祂也不破壞受造物的意志,也不廢掉諸次因因果(譯注)的自由或偶然性,這些反而為祂所確立。
譯注:次因因果 Second causes

第二節 上帝雖然知道再各樣可推測的條件下一切可能發生的事;但祂無論指定何事,並非因祂預知將發生其事,也非因預知在某條件下必發生其事。

第三節 按上帝的聖旨,為要彰顯祂自己的榮耀,有些人和天使被預定得永生,也有些被註定入永死。

第四節 如此預定註定的天使和人,個個都按上帝不改變的旨意而定;並且他們的數額準確既無可增也無可減。

第五節 那被預定得生命的人,乃是上帝在為創立世界的根基之前,按他永恆不變的目的,和祂意志隱秘的計畫和美意,在基督裡所撿選得著永恆的榮耀的人,他們這樣蒙揀選,僅是由於上帝白白賜予的恩典和仁愛,而非是由於他預知他們將有信仰,善行或在信仰或善行上有恒忍,也並非由於他們另有蒙揀選的任何條件和理由;這一切都是要使祂榮耀的恩典得到稱讚。

第六節 上帝既指定選民得榮耀,也就按他永恆的,及其自由的旨意的目的,預訂了一切臻此的方法。所以凡蒙揀選的人,雖在亞當裡墮落了,却得蒙基督的救贖;也蒙聖靈在適當的時候,用有效的選召,使他們信奉基督,得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得成聖,並因着信被基督的權能所保護,以致得救。除了選民以外,並無任何他人得蒙基督的救贖,得蒙有效的選召,得稱義,得兒子的名分,得成聖和得救。

第七節 至於其餘的人類,上帝隨自己的美意,按他不能測度的旨意之計劃,施恩或不施恩,為要彰顯祂管轄受造物之權柄的榮耀,祂就留下不選他們,並且命令他們因自己的罪,受羞辱和忿怒,使祂榮耀的公義得着稱讚。

第八節 這預定的教義及其深奧,因此應當特別謹慎小心處理,好叫那注意而服從上帝在聖經中所啟示的旨意的人,可以從他們有效蒙召的確實性上,確信他們永遠被揀選。如此,這教義就令那凡誠心順服福音的人讚美,敬畏,愛慕上帝,並且加增他們的謙卑,殷勤和豐盛的安慰。

第4章 論創造

第一節 父、子、聖靈的上帝,隨自己的美意,為要彰顯祂永恆的權能、智慧、良善的榮耀,就樂意在起初,從無中創造世界,和其中所有可見與不可見的萬物,於六日內完工,而且都是甚好的。

第二節 上帝創造了一切其餘被造物之後就創造了人,男人和女人,賦予理性和永不滅的靈魂,又照自己的形象,賜以智慧、公義和真理,且將上帝的律法銘刻在他們的心中,並使他們有能力遵守。然而因上帝任憑他們有隨自己可變意志的自由,祂捫就有干犯律法的可能性。除了這銘刻在他們心中的律法以外,他們受了命令不可以吃分別善惡樹上的果子;當他們遵守這命令時,便與上帝相交,得以享受喜樂,且能管理被造之物。

第5章 論攝理

第一節 萬物的偉大創造主上帝,藉著祂至智至聖的攝理,照着他無錯誤的預知,和祂自己旨意的自由與不變的計劃,扶持,指導,管理,統治一切被造物,行動及事情,從最大的至最小的,好使祂的智慧、權柄、公義、良善與慈悲,得到讚美。

第二節 雖然萬事都不變無誤地照着那為使因的上帝的預知和旨意而發生,但祂用同一的攝理,命令它們或是必然地,自由地,或偶然地按着次因而發生。

第三節 上帝在祂通常的攝理中,雖然使用方法,但祂仍有自由可隨己意,或不用,或超乎,或反乎這些方法而行。

第四節 上帝的全能,無可測度的智慧,無窮的良善,都彰顯於祂的攝理,甚至急於第一次的墮落,與天使與人所犯其他的罪惡;並且祂不獨任憑他們犯罪,也同時用極其智慧和最有權能的方法加以限制,並整理管轄諸罪,為要成就祂自己聖的目的;然而罪惡純然是出於被造物,並非出於上帝,因上帝是至聖至義的,祂既不是,也不可能為罪惡的創造者或贊同者。

第五節 至智慧、至公義、至恩典的上帝,屢次任憑祂的兒女暫受諸般試探,和自己心中的敗壞,為要懲治他們以往的罪,或者要顯露他們心中隱藏的敗壞和詭詐的力量,好使他們謙卑;又為要使他們更密切而更常依賴祂的扶持,更警醒防備將萊一切犯罪的機會,並為要成就他其他各種公義和聖的目的。

第六節 上帝是公義的審判者,至於那些邪惡不虔敬的人,因他們以往的罪,祂就使他們成為盲目頑硬,不但不施恩,好使他們的悟性可得光照而通達,而有時祂也將他們以前所得的恩次收回,並任憑他們遭遇因自己敗壞所生犯罪因由的諸事,把他們交付於自己的情慾,世俗的誘惑,和撒旦的權勢。因此,上帝所用以使別人柔順的方法,反而使他們自硬己心。

第七節 上帝的攝理,既普及一切受造之物,便以最特別的方法保護祂的教會,叫萬事互相效力,使教會得益處。

第6章 論人類的墮落,罪惡,和刑罰

第一節 我們的始祖,因被撒旦的詭譎和試探所誘惑,吃了禁果而犯罪。上帝既要榮要自己,祂便樂意按他智慧何聖的計劃,准許他們犯了這罪。

第二節 始祖因這最從原來的公義和與上帝的交往墮落了,因而死在罪中,以致靈魂和身體的各部分和一切才能,都被玷污了。

第三節 始祖既是全人類的根源,此罪衍就歸給他們的後裔,並且那在罪中的死和敗壞本性,就傳及凡按常理從他們而生的後裔。

第四節 人所犯一切現行罪過,都是出於此原始的敗壞;因這敗壞性使我們對善全然避嫌,無能為力,而且反對諸善,以致全心傾向諸邪惡。

第五節 這天性的敗壞性,在今生仍存在那些以蒙重生的人裡面。它雖藉着基督蒙赦免而被置之於死地,然而它本身即其作為,仍皆確實有罪。

第六節 各樣的罪,無論是原罪,是現行罪,都是干犯上地公義的律法的,違反了此律法,就按其本性史罪衍歸給罪人,因此遭受上帝的忿怒,和律法的詛咒,並伏在死的權勢之下,而受到一切心靈的,暫時的,和永久的痛苦。

第7章 論上帝與人所立的契約

第一節 上帝與受造者中間的距離非常的如此遙遠,甚至雖然有理性的受造者都當順服上帝為他們的創造者,然而除非是上帝自願遷就,他們決不能得着祂,以他為他們的福分和報償,這牽就乃是祂樂意用立契約的方法表明出來的。

第二節 上帝與人所立的第一個契約,就是行為的契約;以完全和親身服從為條件,上帝應許將生命賜給亞當,並藉着他將生命賜給他的後裔。

第三節 人既因墮落而不能從那契約得生命,上帝就樂意立第二契約,即通稱為恩典之契約:按此約上帝應許將生命和救恩,白白賜給罪人,叫他們藉着耶穌基督就可以得救;祂也應許將聖靈次給凡被預定得生命的人,使他們願意並且能信靠主耶穌。

第四節 這恩典之契約在聖經中常稱為遺命,是指留遺命者耶穌基督之死,以及祂所遺留的永遠的產業,和其所附屬的一切。

第五節 這恩典的契約在律法時代與福音時代的運用各有不同:在律法時代,它是藉着應許、預言、獻祭、割禮、逾越節的羔羊,以及其他交付猶太人的各樣預表和禮儀的運用,這些都是為要預指那將要來的基督;藉着聖靈的工作,這些在當時是足以有效地使選民因相信所應許的彌賽亞而受訓練,得建立,而藉着祂,他們得蒙完全的赦免和永遠的拯救;這契約稱為舊約。

第六節 在福音時代,當實體的基督,彰顯了出來,施行此契約所用的律例,乃是聖言的傳講,以及洗禮和主的晚餐的聖禮之執行。這些律例雖然為數較少,而且施行上較為簡單,少有外表的榮耀,但是在這些律例中這契約對萬國,無論猶太異邦,顯明了更多的豐富,憑據,和屬靈的效力。此契約成為新約。所以並沒有兩個實質相異的恩典的契約,而是只有一個恩典的約,施行在兩個不同的時代裡。

第8章 論中保基督

第一節 上帝按祂永遠的目的樂意選利他的獨生子主耶穌,作上帝與人之間的中保,先知,祭司,和君王;祂是教會的元首和救主,祂是承受萬有者,也是全世界的審判主;上帝從永恆就將百姓賜給祂做後裔,使他們到了時候,藉着他得救贖、選召、稱義、成聖,和榮耀。

第二節 上帝的兒子,三位一體中的第二位,既是真實和永恆的上帝,是與父同質同等的;及至日期滿足的時候,就取了人性,以及人性所具有的一切稟賦和所共有的一切輭弱,祇是沒有罪。祂藉着聖靈的權能,在童女瑪麗亞的腹中,取了她的體質成孕。因此兩個整個,完全,而相異的性,即神性和人性,不可分離地聯合在一個位格裡面,不變化,不融合,不混淆。這一位是真實的神,也是真實的人,却是一位基督,神和人間的唯一中保。

第三節 主耶穌的人性既如此聯合於神性,就無限量地受到聖靈膏抹,而為成聖了;祂既有一切智慧和知識的寶藏:父便喜歡叫一切的豐盛居住在祂裡面;為要藉着祂的聖潔,無罪,無玷污,並所充滿的恩典和真理,使祂得以全備,執行中保和保證人之職份。這職分並非祂自己取了的職,乃是蒙祂的父所選召去擔任的;因父已將一切權柄和審判,都交在祂手中而命令祂去執行。

第四節 主耶穌極樂意擔任這職份:祂就生在律法之下,而完全地成就了律法,祂的心靈直接受到極大的痛苦,身體受極大的疼痛,被釘死在十字架上;被埋葬,而暫處於死的權勢之下,祇是不見朽壞,到第三天,祂帶着受苦的同一身體,從死人中復活,同一身體升天,坐在祂父的右邊,為我們代求。到世界的末日祂要再來,審判世人和天使。

第五節 主耶穌用祂完全的順服和自我犧牲,藉着永恆的靈,一次獻給上帝,就完全滿足了祂父的公義,並且不但使凡父所賜給祂的人得與上帝和好,也使他們得到天國永恆的基業。

第六節 救贖的工作,雖然在基督道成肉身之後,纔由他實在作成,但是這救贖的能力,功效,益處,却從創世以來藉着那些應許、預表、祭物,歷世歷代連續地傳給上帝所揀選的人;而這些應許、預表、祭物,都啟示指明祂是那要傷蛇頭的女人的後裔,也指明祂是從創世以來被殺的羔羊,因為他昨日,今日,一直到永遠是一樣的。

第七節 基督執行中保的職份,是按照他神人兩性而行;並藉着每一性行所當行的事;但因其位格的合一性,所以聖經有將同一位格中一性所當行的歸於另一性。

第八節 基督向那些已由他獲得救贖的人,就確實地,有效的將這救贖運用並傳達給他們,為他們代求,又在聖道內,藉着聖道,向他們起是拯救的奧秘;藉着祂的靈有效地,勸勉他們相信而順服;用祂的道和靈管理他們的心,也用祂的全能全智客服他們的一切仇敵,而且所用的方法都最合乎他奇妙而不能測度的安排。

第九章 論聖靈

第一節 聖靈既是三位一體中的第三位,由父和子而出,本質,權能,榮耀,都由父及子同等,祂就應當與父及子永世同受人相信,順服與崇拜。

第二節 聖靈是主,也是賜生命者;祂是遍在,並為人一切善意,純潔願望,聖潔計畫的泉源。眾先知因受祂感動,就說出上帝的話來;聖經的著者也都是因受祂默示,將上帝的心思和旨意無訛誤地記錄下來。施行福音的職份已特別地託付了祂,祂預備了福音的道路,以祂的說服力陪伴福音,使福音的信息能激動人的理性和良心,所以凡棄絕福音仁慈的恩賜的,非但無可推諉,更犯了抗拒聖靈的罪過。

第三節 聖靈是施行救贖的唯一有效的代理者,這聖靈是父上帝所樂意賜給凡求祂的人。他用祂的恩典使人重生,叫人知罪,感動人悔改,又勸勉而使人能用信心接受耶穌基督。祂使一切信徒與基督合而為一,住在他們裡面,作他們的保惠師和成聖的主,賜他們兒子名份和祈禱的靈,且運用人所藉以成聖和受印記的一切恩典的職份,直到得贖的日子。

第四節 眾信徒既藉著內在的聖靈,得以和他們的元首基督有生命的相聯合,他們也就在那為基督之身體的教會中彼此相聯合。祂選召而膏抹教牧,使他們擔任聖職,又使教會內其他的任職者有資格,能分別擔當各種特別的事工,也將各樣恩賜和恩典分給各肢體;祂使聖道和福音的諸律例發生效力。藉著祂教會得以蒙保守,潔淨,和擴展,最後在上帝面前完全成聖。

第十章 論福音

第一節 上帝在祂無限完全的仁愛中,既已藉著主耶穌基督的中保和犧牲,在恩典的契約中準備了一條,足夠適合使整個失喪的人類,得到生命和得救的道路,就在福音裡白白地將拯救賜給世人。

第二節 在福音裡,上帝宣布祂對世界的愛,以及祂要眾人都能得救的願望;祂充足地,明確地啟示著拯救的唯一道路,將永生應許給凡真實悔改而相信基督的人,邀請又命令世人接受上帝所賜的仁慈,並藉著陪伴著聖道的聖靈呼籲世人接受他恩典的招請。

第三節 凡聽見福音的人,都有義務,也有特權,立刻領受其滿有慈愛的供給:而那仍不悔改也不相信的人,必因他自己的過錯,招致加重的罪責與滅亡。

第四節 既然除了啟示在福音的拯救之路之外,別無拯救的路,而上帝所設立恩典之平常的方法,信仰是由聽上帝的道而來,基督就任命了祂的教會往普天下去,召萬民做門徒。所以凡相信的人,都有義務持守各種基督教所設立的律例,並要藉著祂們的祈禱,禮物,和親身的努力以促成基督的國擴展到全地。

第十一章 論自由意念

第一節 上帝將本性的自由賦與人的意志,它既是不受勉強,也不被本性的絕對的必然所決定去趨於善或惡的。

第二節 人在無罪的狀態中,有自由和能力立志為善,並行那良善而蒙上帝所喜悅的事;但也能變遷以致從無罪墮落。

第三節 人因墮落在罪的狀態中,已經完全喪失ㄧ切行任何與得救相伴屬靈之善的意志力;所以屬血氣的人,既是與屬靈之善完全相反,而死在罪中,所以靠自己的力量就不能自行歸正,也不能自行預備歸正。

第四節 當上帝史罪人歸正,將他遷到蒙恩之狀態時,祂就釋放他脫離罪惡的綑綁,又叫他惟獨仰賴上帝的恩典有能力自由地立志並行屬靈的善;但因祂仍有殘餘的敗壞,就不能完全專一立志行善,但卻能立志作惡。

第五節 人的意志祇有進入榮耀的狀態中,纔能完全而不改變地自由向善。

第十二章 論有效的選召

第一節 凡上帝所預定得永生的人,而且只有這些人,上帝才樂意在祂所指定和悅納的時候,藉著祂的道與靈,有效的選召他們出他們的本性的罪和死的狀態,而進入耶穌基督的恩典和拯救中。並且他在屬靈與拯救的事上光照他們的心使他們明白屬上帝的事。祂也除掉他們的石心而刺他們一顆肉心,更新他們的意志,用祂的全能,使他們決意向善,並有效地吸引他們來歸向耶穌基督;但他們來,這樣極其自願地,乃是因為祂的恩典使他們決志的。

第二節 這有效的選召唯獨出於上帝白白和特別的恩典,而絕非因祂在人裡面預見什麼;因人在這選召上全然屬被動,及至蒙聖靈的感動和更新,纔能應答這選召並領受其中所賜所提供的恩典。

第三節 被選而死於年幼的嬰兒,以蒙基督藉著聖靈重生而得拯救了。聖靈在何時,何地,用合法作工,皆隨己意。凡其他被選的人,未能在外表上所傳聖道的呼召,也都照樣得救。

第四節 其餘未被選的人,雖然受所傳之聖道呼召,也多少受了聖靈一些普通的感動,然而他們從未真實歸向基督,所以不能得救;尤其是那些不承認基督教的人,更不能靠任何方法得救,不管他們的生活如何殷勤遵循天良,和他們所承認的宗教的規矩。若主張堅持此等人可以得救,乃是沒有聖經的根據。(譯註)
譯註:原來的版本作「很危險和可憎惡的」。此譯本是根據美國版本。

第十三章 論稱義

第一節 凡上帝有效地選召的人,祂也白白稱他們為義;不是將義注入他們裡面,而是赦免他們的罪,算他們為義,而接納他們和義人一樣;不是因為他們裡面有所成就,或因他們所行的,而祇是因為基督的緣故;也不是將信仰本身,信仰的行為,或任何其他屬福音的順服,歸給他們,作為他們的,而是將基督的順服,和祂的滿足歸給他們,他們就藉信仰接納並依靠祂和祂的義;這信仰不是出於他們自己,而是上帝所賜的。

第二節 這樣接納和依靠基督及其意義的信仰,是稱義的唯一憑藉;然而他在被稱義的人裡面,並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時常有一切得救其他的恩典相伴的,因這信仰不是死的,乃是藉著愛而行的。

第三節 基督藉著祂的順服和死,完全清償凡這樣蒙稱義者所欠的罪債,並且帶他們向父上帝獻上合適的,真實的,完全的祭,以滿足祂父的公義。然而祂既是父為他們所賜下的,而祂的順服和祂所獻滿足上帝義的祭,也為父所接納作他們的,而這兩者都是白白賜的,而不是因為在他們裡面有任何功德,所以他們的稱義是唯獨出於白白的恩典,為要叫上帝完全的義,和豐盛的恩典,在罪人的稱義上得榮耀。

第四節 上帝從永恆便註定要使一切蒙揀選的人稱為義,及至時候滿足,基督就為他們的罪死了;並為他們的稱義復活了;但是一定要等到聖靈,在合適的時候,將基督實在賜與他們,他們才得稱義。

第五節 上帝繼續赦免被稱義的人的罪;他們雖然永不能從稱義的地位墮落,但他們可能因罪,而遭上帝如父般之忿怒,直到他們自謙自卑,認罪以求赦免,重新信靠主而悔改,方可在蒙上帝的臉的光所照。

第六節 舊約時代的信徒得稱為義,和新約時代的信徒得稱為義,在上述各方面,都是一樣。

第十四章 論兒子的身分

第一節 上帝在祂的獨生子裡,並為了祂的獨生子耶穌基督的緣故,將兒子知名分的恩典,賜給凡被稱義的人;藉此他們就被歸入上帝子民的數內,又享受上帝子民一切的自由和特權;他們有上帝的名字寫在身上;也領受那位兒子名分的靈;可以坦然無懼地來到施恩的寶座前,呼叫阿爸父;且蒙上帝如父的憐恤,保護,供給,管教,永不被撇棄,反受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承受應許,為那永遠拯救的後嗣。

第十五章 論成聖

第一節 凡有效地蒙召重生的人,既蒙在他們裡面創造了新心和新靈,又因為基督的死和復活的功勞,以及那住在他們裡面的基督的道和聖靈,就更近一步使個人實在成聖了:那管轄他們全罪惡之身體的權柄被滅絕了,這身體的各種情慾也都逐漸被削弱和治死;同時他們在一切拯救的恩典中漸加活潑堅固,以致實行真聖潔,因為人非聖潔不能見主。

第二節 這種成聖貫徹於整個的人中,但在今生尚未完全,在每一部份內,仍有殘餘的敗壞性存在,因此各聖徒的心中便有繼續的,不能和解的爭戰,情慾和聖靈相爭,聖靈和情慾相爭。

第三節 在這爭戰中,那殘餘的敗壞性雖然暫時得勝,然而,那蒙上帝重生的部份,藉著基督使人成聖之靈所繼續供給的能力,終必得勝:因此聖徒在恩典中就有長進,敬畏上帝得完全成聖。

第十六章 論救人的信仰

第一節 那使選民相信以致靈魂得救的信仰之恩典,是基督的靈在他們心中的工作;這信仰通常是由宣講聽講上帝的道而來(譯註),並藉著上帝的道之宣講聽講及施行聖禮典與祈禱得以增長而加強。
譯註:宣講聽講 Ministry of the word

第二節 基督徒藉著這信仰相信凡聖經中所啟示的都是真確,因為上帝自己的權威在其中說話。他們當按其中各章節所含之意去實行,遵行其中的命令,聆聽其中的警戒而戰慄,接受上帝在其中所賜為今生和來生的諸般應許。但使人得救的信仰的主要作為,乃是憑恩典的契約,接受基督而唯獨依靠祂以至於稱義、成聖、和德永生。

第三節 這信仰的程度不同,強弱不一;他雖多次多方受攻擊而被削弱,但終必得勝;且在許多人裡面增長,直到借著那為我們信仰的創始成終者基督,得到充足的信心。

第十七章 論得生命的悔改

第一節 得生命的悔改是福音的恩典。所以凡傳福音的人,都當將悔改的教義和信奉基督的教義,一倂宣傳。

第二節 罪人藉著悔改,不僅看到覺悟到罪惡的危險,更看到覺悟到罪惡是污穢可憎的,是背乎上帝的聖性和公義律法的,既知道上帝在基督裡,施憐憫給懺悔的人,就為自己的罪憂傷,恨惡罪惡,甚至轉離一切罪惡而歸向上帝,又立志竭力與上帝同行,遵守上帝的一切誡命。

第三節 雖然悔改不能作為任何對罪的補償,或得赦免的原因,因赦罪乃是上帝在基督裡白賜的恩典的作為,然而悔改是罪人所必須的,因為若沒有悔改,人不能希望得赦免。

第四節 最無論怎樣細微,都該被定罪;最無論怎樣重大,也不能將真誠悔改的人定罪。

第五節 人不應以概略的悔改為滿足,竭力逐一悔改自己所犯的罪乃是人人的本分。

第六節 個人當向上帝私自認罪,祇求赦免,而離棄罪惡就蒙憐恤;若有人得罪他的弟兄,或基督的教會,就當甘心向那被觸犯的人,私下或公開地承認所犯的罪,而表示憂傷和悔改;於是那被觸犯的人,就當與他合好,以愛接納他。

第十八章 論善行

第一節 惟獨上帝在聖經中所命令的事,方為善行;沒有聖經的憑據,而憑人盲目的熱心,或假藉善意而造作的事情,並非善行。

第二節 這些遵上帝的誡命而行的善行,乃是真而活的信仰所結的果子和證據,信徒藉此以表示感恩,堅固自己的信心,造就弟兄,美飾所公認的福音,堵住敵人的口,且歸榮耀於上帝,因為他原是上帝在基督耶穌裡所造的作品,為要叫他們結出成聖的果子,其結局就是永生。

第三節 信徒行善的能力,一點也不是出於自己,乃是完全出於基督的靈。信徒在已經接受的恩典外,必須時常受這位聖靈實際的影響,才能立志行祂所喜悅的事;但他們不可因此懶惰,以為除非得聖靈特別的感動,就毋須進任何本分:反倒應當殷勤激發他們裡面的上帝的恩典。

第四節 就是那些在今生順服上帝,達到登峰造極的人,仍不能行超過上帝所要求的,而積分外之功德,反倒連分內所當進的義務也尚有大虧欠。

第五節 我們不能以最佳的善行從上帝的手賺得赦罪或永生,因為這種善行與將來的榮耀之間極不相稱,並因我們和上帝之間有無限的距離,我們既不能藉著他們加益於上帝,也不能補償我們以往的罪債;我們若盡力去作了,不過是盡了本分,祇是無益的僕人;它們之所以是善的,乃是因為是從上帝的靈而出來的;凡出於我們所做的都是污穢,也攙雜許多輭弱和缺點,以致經不起上帝嚴格的審判。

第六節 然而信徒本人既藉著基督蒙上帝的悅納,這並不是說他們,今生在上帝面前完全沒有瑕疵無可指摘,乃是說因為上帝既在他兒子裡看待他們,也便樂意對那雖不免有許多輭弱和瑕疵的善行,但出於誠心實意的,願意悅納並加以報賞。

第七節 未蒙重生之人所行的事,雖然是上帝所命令的,又對自己和別人都有益處,但因為不是出於信仰所潔淨的心懷,也不是按著聖經所指示端正的方法,又不是以榮耀上帝為端正目的,所以這些行為是有罪的,不能蒙上帝的悅納,也不能使人配從上帝的領受恩典。但他們若忽略善行,便是有罪而更為上帝所不喜悅。

第十九章 論聖徒的堅忍

第一節 凡上帝在祂愛子裡所接納,藉著祂的靈用有效之選召而成聖的人,既不能完全也不能終久從蒙恩點的地位墮落,反要堅守這地位,而得永生的拯救。

第二節 聖徒的堅忍,不是依賴他們的自由意志,而是依賴那從父上帝白白而不改變的愛所發出不變的揀選諭旨,耶穌基督的功勞和祂的代求,又憑住在他們裡面的聖靈和上帝的種子,以及恩典的契約的性質。從這一切,也生出堅忍的確實性和可靠性。

第三節 然而聖徒因撒旦和世界的試探,在他們裡面所殘餘之敗壞性的優勢,和對堅忍的方法的忽略,也能陷於大罪中,而暫留在其中:因而惹動上帝的不悅,使聖靈擔憂,減少所受的恩典和安慰,心變剛硬,良心受傷,加害並誹謗他人,且自取今生的審判。

第二十章 論恩典和得救的確據

第一節 假冒為善,及其他未蒙重生的人,雖可憑虛偽的盼望和肉體的矜持自負,自以為以蒙上帝的恩寵,處於得救之中;但他們的虛望將弊落空。然而那些真正信仰主耶穌,誠實愛祂,在他面前竭力用無愧的良心行事的人,今生可以確知自己以處於恩典中,並且歡歡喜喜地盼望上帝的榮耀;而這盼望永不會使他們羞愧。

第二節 這種確據並不是一種臆測與或然的信念,基於可能錯誤的盼望;而是一種不能錯誤的信仰的確據,這信仰是基於上帝對拯救的諸般應許的真理,基於這拯救應許所生的諸般恩典的內證,又基於那賜兒子名分的聖靈,和我們的靈同證我們是上帝的兒女的見證:這聖靈就是我們得基業的憑據,我們受了祂的印記,等候得贖的日子來到。

第三節 這不能錯誤的確據,並不屬於信仰的本質,所以一個真信徒有時也要長久等候,並經歷許多艱難,才能得到;然而信徒既蒙聖靈的啟導,領悟上帝所白白賜給他的事,就無須特別的啟示,只須善用通常的方法,就可獲得這確據。所以人人應當更加殷勤,使他所蒙的選召和揀選堅定不移;因此他的心便在聖靈所賜的平安的喜樂中,在對上帝的愛心和感謝上,並在順服之本分的力量與喜樂上增長,這些都是此確據的果子,這確據不致令人趨於懈怠。

第四節 真信徒對自己得救的確據,可能因各種緣故而被動搖,減少,或間斷,例如因為忽略保守這確據,或陷於某種叫良心受傷而使聖靈擔憂的大罪中,或遭遇着某種猝然而猛烈的試探,又或因上帝收回祂臉上的光,甚至讓敬畏祂的人行在黑暗中,而無光照;然而他們決不致於完全失去上帝的種子與信仰的生命,愛基督和弟兄的心,誠實的良心與盡本分的心;藉著這一切,由於聖靈的工作,這種確據到了適當時候可以恢復。同時,藉着這一切他們得到扶持,而不致於完全絕望。

第二十一章 論上帝的律法

第一節 上帝賜給亞當的律法,就是行為的契約。上帝藉着此約叫亞當和他的後裔親自地,完全地,切實地,永遠地順服祂;遵守此約於以生命的應許,違背此約予以死亡的威脅;祂又賜給他能力去遵守這約。

第二節 這律法,在他墮落之後,仍為公義的完全準則,並由上帝在西乃山頒布於十條誡命中並刻在兩塊石板上;前四條誡包含我們對上帝所當盡的本分。

第三節 除這通稱為道德律的律法以外,上帝樂意賜給尚未成年的教會的以色列民諸般禮儀律,包含若干有預表的律例;一部分是關於禮拜的律例,以預表基督,祂的恩典,作為,苦難恩惠,一部分是揭示各樣道德責任的教訓。現今在新約時代這一切禮儀律都做廢了。

第四節 作為一個政治體的以色列民,上帝也賜給他們各種的司法的律例,但這些司法的律例已隨着以色列國同歸於盡了,現在除了為着公平所要求的以外,這些律例不再有任何拘束。

第五節 道德律永遠約束一切世人,無論是稱義的人,或其他的人,都會遵守;這非但因其所含的內容,也是因其頒布者造物主上帝的權威。基督在福音裡並未廢掉這義務,反而更堅固之。

第六節 雖然真信徒不在行為的契約的律法之下,藉以德稱為義,或被定罪;然而這律法對他們和別人都有大用處:因為它是他們生活的準則,使他們知道上帝的旨意和自己的義務,只是並約束他們照著去行;並且它也顯露他們的本性,心思,和生活上的罪污,因而使他們自省,進一步對自己的罪更加認識,而為罪覺得羞愧,並恨惡罪;同時也更清楚看見自己需要基督和他完全的順服。照樣,律法對重生的人也有用處:因為他禁止犯罪而抑制他們敗壞;而它的威嚇表明他們雖然免於律法的咒詛,但因所犯的罪在今生當受痛苦。照樣律法的應許也使他們知道上帝嘉許人的順服,並指示他們遵守律法所能獲得的祝福;然而這嘉許和祝福不是因守行為的契約律法所應得的;所以人因律法的勉勵而行善,因律法的禁止而不作惡,都不足以證明他在律法之下,而不在恩典之下。

第七節 以上所說律法的用處,並不與福音的恩典相違,反而是互相巧妙地融合,因基督的靈克服,並扶持人的意志,使他甘心樂意行那啟事在律法中上帝的旨意所要他行的事。

第二十二章 論基督徒的自由和良心的自由

第一節 基督在福音之下為信徒所獲得的自由,乃是在乎使他們脫離罪所當受的刑罰,上帝定罪的忿怒,和道德律的咒詛;又在乎使他們脫離這邪惡的世界,撒旦的綑綁,罪惡的管轄,苦難的殘害,死亡的毒鈎,墳墓的權勢,和永遠的刑罰;也在乎使他們自由地來到上帝面前,順服祂,不是出於奴隸的懼怕心,而是出於如兒女對父的愛心和甘願的心。這一切也及於在律法之下的信徒;但在新約之下,基督徒的自由更加擴大了,因他們已脫離猶太的教會的禮儀律的軛,更能坦然無懼的來到施恩寶座前,又此在律法之下的信徒,與上帝自由的靈有更完全的交通。

第二節 惟獨上帝是良心的主宰,並使良心在凡人對信仰和禮拜上的不受那違反或不符聖經的教義和命令的束縛。所以人若本乎良心而相信這種教義,或服從這種命令,就是出賣了良心的真自由;若勉強人盲信,並絕對地盲目順服,那就是毀滅良心的自由和理性。

第三節 凡以基督徒的自由為藉口而犯罪或恣情縱慾的,就是破壞了基督徒自由的目的,因為我們從仇敵手中被救出來的目的,就是要我們終身在主面前,坦然無懼地用聖潔公義事奉祂。

第四節 按上帝的計劃,祂所設立的權柄,與信徒從基督所獲得的自由,並不彼此破壞,而是互相扶持保守;所以凡以基督徒的自由為藉口,反對國家和教會任何合法的權柄,或其合法的施行,就是抗拒上帝的命令。凡人所發表的意見,或所採取的行動,若違反了人的天性,或違反了基督教關於信仰、禮拜、和品行所公認的原則,或違反敬畏上帝的人的權柄,以及凡在本身性質上,或在其發表即提倡上對基督在教會中所建立的外在的和平與秩序有妨礙的意見與行動,都可按教會懲戒條例(譯註)合法控訴與制裁。
譯註:原文在此多一子句「並由長官的權柄」,本文依美國版將此子句省略。

第二十三章 論禮拜和安息日(譯註)

第一節 人的天性證明有一位掌管萬物的主宰上帝,祂本為善,並且善待萬物;所以人當盡心、盡性、盡力、敬畏、讚美、求告、信靠、事奉祂。但敬拜真神可蒙他悅納的方法乃是由他自己所設立,並限於祂所啟示的旨意,因此人不可按照自己的想像和策劃,或撒旦的提議,使用任何有形的代表物或其他聖經所未規定方法去敬拜祂。
譯註:原文作宗教的禮拜(Religious Worship)與安息日。

第二節 禮拜應歸於父、子、聖靈上帝,並且惟獨歸於祂;而不可歸於天使,聖徒,或任何鼻的受造物。並且自從人墮落以來,既不是沒有中保,也不是除基督以外另有什麼中保,人可藉以敬拜上帝。

第三節 感謝的祈禱,既是宗教上禮拜特別的部份,就是上帝向人人所命令的;為要使祈禱蒙悅納,就必奉聖子的名,靠聖靈的幫助,照祂的旨意,用悟性,敬畏、謙卑、熱忱、信仰、愛心和堅忍而求;若出聽祈禱,就當用眾人所懂得的話語。

第四節 人當為合法的事祈禱,也當為現在活着的,或將來要活着的各種人祈禱;但不可為死人祈禱。

第五節 存虔誠敬畏的心誦讀聖經,純正的宣道,用悟性,信仰,和敬仰,對上帝順服,而留心聽道,存感恩的心而歌唱詩篇,並正當舉行,且按理領受基督所設立的聖禮典,都應當是平常敬拜上帝的部份;此外,宗教的宣示,許願,嚴肅的禁食,與特別時候的感恩等事,都要各按其時節,用聖潔敬虔的態度舉行。

第六節 如今在福音時代,祈禱以及關於禮拜的任何其他各事,不因身在何處,面向何方,也不因身之所在,面之所向,就更蒙上帝的悅納;乃是要隨地,用心靈和誠實敬拜上帝,例如每日,在各家庭,個人獨自在隱密處也當如此行;在公共聚會中更當嚴肅地如此行;因為當上帝以其聖言或攝理召集公共聚會時,人不應莫不關心或故意忽略或停止。

第七節 自然之理,既要人用一部分適當的時日敬拜上帝,而上帝再聖經中也用一種積極的,道德的,永久的命令,特定每七日的一日為安息日,要萬世萬代的人向祂遵守為聖日。從世界的起源直到基督的復活,這聖日是定每七日的第七日;又從基督復活以後改為每七日的第一日,聖經中稱為主日,此日必繼續為基督教的安息日,直到世界的末了。

第八節 所以要向主守這安息日為聖,人當適當預備他們的心,事先料理他們平常的事務,非但要整日停息自己的工作,言談,思想,屬世的職務和娛樂,守安息聖日;也要用全部的時間舉行公私禮拜之儀式,並且盡本分做必要和慈善的事。

第二十四章 論合法的起誓和許願

第一節 合法的起誓是宗教禮拜的一部份;起誓是人在正當特殊的大事上,嚴肅地跪求上帝,為他所宣說的,或所應許的做見證,並按他所起的誓或真或假審判他。

第二節 人祇當用上帝的名起誓,並且在用祂的名起誓之時,人當存完全聖潔驚畏尊敬的心;所以人若用那榮耀而可畏的名,枉然或輕率地起誓,或用別的名起誓,都是有罪的,可憎惡的。然而,若有嚴重和重要的事件,新舊約的聖經都准人起誓;因此有關此類事件,若有合法的權威者命令人合法起誓,就當照辦。

第三節 凡起誓的人應當對此一嚴肅行動,持嚴正的態度,因而只宣說他內心所確信是完全真實的事。人也不可以起誓來束縛自己,除非那事是善良和正當的,是他如此地相信的,並且是他所能夠而立志欲行的事。然而在關於善良和正當的事上,若拒絕合法的權威者所命令的宣誓,便是有罪了。(譯註)
譯註:美國版略去最後一句。

第四節 起誓當照簡明普通的字義,不可心存虛偽,用雙關語,或含義不明的字(譯註)。一個誓不能迫人犯罪;在不使人犯罪的事上所起的誓,雖然有損於己,也當遵守實踐;即使對不信和背道的人起誓,也不可背誓。
譯註:心懷別意。

第五節 許願與帶應許的誓有相同的性質,因此當存同樣的敬虔心去許願,也當用同樣的誠實去履行。

第六節 人只可向上帝許願不可向任何受造之物許願,並且為要使所許的願蒙悅納,就當自願地從信仰和天良的責任感發出,已表示感謝已蒙之憐憫,或切意要獲得所求的事;藉此我們必須盡所當盡的本分,或其他有關之事,為要合適地助成所許的願,更加嚴格約束自己。

第七節 人不可許願立行聖經所禁止的事,或防礙聖經所命令的,或自己所不能行的,或上帝未應許賜給能力足以實行的事。這樣看來,那修道派的一生守獨身(譯註),自取貧窮,盲從教規的許願,與高超完全的美德,相去甚遠,以致成為迷信和罪的羅網,凡基督徒不可自陷於其中。
譯註:原文在修道派前有「屬教皇」一詞,本譯本乃根據美國南、聯合長老會現行本故「無屬教皇」一詞。

第二十五章 論民事長官

第一節 至高的主宰和全世界的君王上帝,為自己的榮耀,和公眾的利益,設立了各樣民事官長,在祂的權下治理人民;為了這個目的,上帝就將佩劍的權賦與他們,使他們保護和鼓勵善人,並刑罰作惡的人。

第二節 基督徒若被舉薦去接受並執行官職,乃是合法的;當執行職務時,應照其本國正當的律法,去特別維持敬虔、公平、和平。因此為了這個目的,現今在新約之下,他們可以合法地從事公平和必須的戰爭。

第三節 民事的長官不可僭取講道,執行聖禮典,或掌管天國的鑰匙之權,「或絲毫干涉有關信仰的事。然而民事長官如同保育之父一般,有責任保護主的教會,但不可偏待基督教中任何一宗派,俾教會一切的職員。都得享有那完全的,無限制的宗教自由,以執行他們各項神聖的宗教職務,不受迫害或危險。並且耶穌基督既然在教會設立了有秩序的治理和法規,各國的法律就不可干涉或阻撓那些照自己的信念而自願做某一宗派的會員,在他們會員中要施行的法規。民事長官的本分,是要以妥善的方法保護一切人民的身體和名譽,使人不致因信宗教,或不信宗教,而遭別人侮辱、虐待、毀謗、傷害;也是要設法使教會各種禮拜和會議,不致受騷擾或阻撓。」(譯註)
譯註:「」之文乃根據美國南及聯合長老教會之現行本所譯。原版本之內容不能為政教分離之地區所適用,故有如此之改訂。茲將原版本翻譯如下以資參考:「然而他却有職權維持教會的合一與和平,保守上帝真理的純潔和完整,壓制一切褻瀆和異端,阻止或改革禮拜和教會法規的一切弊端,並合適地確立,執行,並遵守上帝的典章。為求促進這些目的,他有權召集會議,列席其間,並使所規定的合乎上帝的意旨。」

第四節 人民有本分為長官祈禱,尊敬他們的人格,納糧完稅,服從他們合法的命令,並且為良心的緣故順服他們的權威。即使長官不信上帝,或宗教不同,他所有正當合法的權威,也不因此作廢,而使人民不當順從他;這種順從,教會中的各等職員也不例外。天主教皇在這些長官的領土內對他們或他們的百姓更沒有任何權威或政權,更無權因判定他們為異端者,或因任何別的藉口,剝奪他們的領土或生命。

第二十六章 論結婚與離婚

第一節 婚姻只存在於一男一女之間;若同一時期一個男人有一個以上的妻子,或一個女人有一個以上的丈夫,都是不合法的。

第二節 婚姻的設立,乃是為着夫妻間彼此幫助,為着保守,護衛,並發展他們的道德上及精神上之品德,並為生養兒女,且照着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第三節 除了聖經因血緣關係所禁止之婚姻之外,凡有判斷力能自表同意立婚約的人,都可結婚,而這種結婚在上帝之面前,以及在教會之眼前都是有效的。但若不是婚姻的兩當事人都決意堅信同一基督教的信仰,並同心立志要建造基督化的家庭,就無論在精神上或目的上看,這婚姻不能說是完全而立根於基督的。因此福音主義之基督徒祇宜求得持有同樣健全的福音主義信仰基礎的人為結婚的伴侶。

第四節 就基督徒而論,結婚是有宗教上的,同時也有民事上的意義。教會施行及婚典禮明顯的貢獻是確認婚姻為上帝所設立,求上帝祝福凡遵照聖經而進入婚姻關係的人;聽證要結婚的人許願;並保證結婚的人在其新關係上得蒙上帝的恩典。

第五節 人在訂婚之後犯姦淫,若在結婚之前被發覺,無辜者一方解除婚約,乃是正常的。人在結婚後犯姦淫,無辜者一方提出離婚,並於離婚後另外嫁娶,把犯罪者看為如同死了一般,乃是合法的。

第六節 雖然人的敗壞老是尋找理由,無理地將上帝所配合的分開,但是祇當人犯了姦淫,或是居心離棄,而無法由教會或政府挽救時,纔有充分理由解除婚約。離婚應遵照公眾和合法的手續辦理,而不可任憑當事人自斷自行。

第二十七章 論教會

第一節 無形的公同教會或普世教會包括了一切選民的全數,無論過去,現在,未來,皆合而為一,歸於教會的元首基督;這教會又是那充滿萬有者的新婦,身體和完滿。

第二節 有形的教會,在福音時代,也是公同或普世的(不像從前在律法之下限於一個民族),乃是包括全世界凡信奉真宗教的人,和他們的兒女;這教會是主耶穌基督的國度,上帝的家和家族,人照常例是藉著教會得救,和它的合一是促使他們最好的生長,和仕奉最根本的事。

第三節 基督已經將聖職,上帝的聖言,和典章,賜給這有形的公同教會,為要在今生直到世界的末日聚集並成全眾聖徒;又照着祂的應許,藉着祂親自的臨在和聖靈,使這些發生效力。

第四節 這公同教會在世有時較明顯,有時又較隱約。其所屬的各個肢體教會的純正程度的多寡,乃是照其所信奉所教訓的福音教義,所施行的典章,所舉行的公共禮拜的純正程度之多寡而定。

第五節 天下最純正的教會,也難免有摻雜和錯誤;有些較會腐敗到幾乎不配稱為基督的教會。然而,在地上始終必有依照上帝的旨意而敬拜上帝的教會。

第六節 主耶穌基督是會唯一的元首(譯註一),因此,任何人自稱是基督的代理者,和教會的元首,都是不合聖經,不評事實的,甚至是反基督的,是侮辱主耶穌基督的篡奪行為。(譯註二)
譯註一:真宗教在此乃指基督教而言。
譯註二:本譯文乃根據美國南長老教會現行本,原文最後一句作「在它以外,照常例是沒有得救可能的。」

第二十八章 論聖徒的相通

第一節 凡藉著耶穌基督的靈和信仰,與那作他們的元首耶穌基督聯合的聖徒,就在基督的恩典,受苦,受死,復活和榮耀中與祂有交往;並且聖徒既以愛彼此聯合,也就在個人所得的恩賜和恩典上彼此相通,並擔負公私的義務,使他們內心與外體的人,都同得益處。

第二節 聖徒由於他們所告白的信仰,就當在敬拜上帝是上維持一種聖潔的團契和交通,並舉行其他的屬靈的聚會彼此造就;又當照個人的力量和需要,在物質的事上彼此相助。這種聖徒相通,當按上帝所賜的機會,普及於各處凡求告主耶穌之名的人。

第三節 聖徒和基督的這種相通,並不叫他們成為分享祂的神性,或在任何方面與他平等。若如此主張,那就是不虔敬的,褻瀆的。聖徒彼此的相通,也並不奪取或侵犯個人財產之所有權。

第二十九章 論聖禮典

第一節 聖禮典是恩典契約的神聖記號和印證,由上帝親自設立的,以表示基督和祂的恩惠,也證實我們與祂有分;聖禮典也要叫屬教會的人,和其他屬世之人,有明顯的分別;並使他們嚴肅地按照祂的話,在基督裡服事祂。

第二節 每一種聖禮典所用的記號,和其所表明者之間,有一種屬靈的關聯,或一種聖禮典上的聯合;這二種之一的名稱和功效,有時可以歸給另外一者。

第三節 按正法舉行的聖禮典所表明或賦與的恩典,並不是在乎聖禮典本身的任何效力,也不是在乎行禮人的虔誠和存心,而是在乎聖靈的工作,與設立聖禮典的話,因為這話一面吩咐人舉行聖禮典,一面也應許賜恩給那些配得領受的人。

第四節 我們的主基督在福音中,只設立了兩個聖禮典,就是洗禮和主的晚餐;這二者除依法受封立為聖道的牧師之外,不可由別人施行。

第五節 舊約的聖禮典所表明屬靈的恩典,與新約聖禮典所表明的,在實質上相同。

第三十章 論洗禮

第一節 洗禮是耶穌基督所設立新約的聖禮典。不但為鄭重准許受洗者加入有形的教會;也是為表明而印證他有份於恩典的契約,與基督聯合,得重生,蒙赦罪,且藉著耶穌基督將自己獻給上帝,而在新生命的樣式中行走;按基督自己的指令,這聖禮應在教會中施行,直到世界的末了。

第二節 這聖禮典所用外表的物質為水,藉此受洗者由合法為福音蒙召的牧師,奉聖父,聖子和聖靈的名施洗。

第三節 將受洗者浸入水中並非必要;澆水或灑水於受洗者,便是合宜施行的洗禮。

第四節 不僅那些真實告白信仰,順服基督的人當受洗,而且父母雙方,或一方為信徒的嬰孩也當受洗。

第五節 輕視或忽略洗禮,雖然是大罪;然而洗禮和恩典與拯救並無不可分的聯繫,所以不能說沒有了它便無人能重生獲得救;或受洗者都無疑重生了。

第六節 洗禮的效力,並不在乎於施洗的瞬間;然而,若合法施行這禮儀,聖靈就不但要將所應許的恩典供給他們,也要按上帝自己的旨意,在上帝所定的時候,將那恩典實在賜給那些應得的人,無論是成人或嬰孩。

第七節 洗禮對任何人只施行一次。

第三十一章 論主的晚餐

第一節 我們的主耶穌在祂被賣的那一夜,設立祂身體和血的聖禮典,名為主的晚餐,以備在祂教會遵守,到世界的末了,為要永遠紀念祂自己犧牲的死,保證將其中的益處賜給真實的信徒,使他們在基督裡有屬靈的滋養和生長,使他們更進一步盡他們對主所當盡的本分;這聖餐證明信徒是基督奧秘身體的肢體,與基督有交通,並彼此交通的一種聯繫和憑據。

第二節 這聖餐典禮,不是將基督獻給父上帝,也不是為活人或死人贖罪所獻上現實的祭,而只是記念基督一次即夠地在十字架上獻上自己,和為此在心靈上對上帝所獻最大的讚美;所以所謂天主教的彌撒祭(譯註一)是與基督所獻的一次即夠的祭正相矛盾對立(譯註二),因為基督這一次的祭是為選民一切的罪所獻獨一無二的挽回祭。
譯註一:原文作「除主耶穌基督以外,教會沒有別的頭。」
譯註二:原文作「羅馬皇一點也不是教會的頭,而是那敵基督者,那大罪人,和沉淪之子,那在教會中高抬自己,抵擋基督,和一切自稱為神的。」此節譯文是根據美國聯合及南長老會版本。

第三節 主耶穌在這禮儀中指派牧師項會眾宣說他設立聖餐的話,並以祈禱祝謝將所用的餅和酒,如此將餅酒從普通的用途分別為聖用;然後拿起餅來擘開,拿起杯來,分給領受聖餐者,(牧師自己也領受),但不可分給不在會眾中的人。

第四節 個人舉行彌撒,就是神甫或他人單獨領受此聖餐,或拒絕平信徒領杯,或禮拜餅酒,或將之高舉捧持遊行,令人朝拜,或任何藉口宗教用途而予以儲藏,都是違背這聖禮典的本質,和基督設立此聖禮的原意。

第五節 這聖禮典所用的外表物質,既照着基督命令分別為聖的用途了,就與釘十字架之基督有了一種特殊關係,以致有時這聖禮典所用的餅酒可以被稱為其所表明的基督的身體與血。但這說法祇有聖禮典的意義,就實質和性質而論,餅仍舊是餅,酒仍舊是酒,與聖別前無異。

第六節 那主張藉神甫的祝謝,或別的方法,餅酒的實質就必為基督的身體和血的實質的教理(通稱為「便直說」),非但違背聖經,也不合人的常識和理性,推翻了這聖禮典的本性,而引起各樣的迷信,令人犯拜偶像的大罪。

第七節 凡配受聖餐者在這聖禮典裏領有形之物時,也在內心不是屬肉體有形地,而是屬靈地用信仰,實在領受而吃喝那被釘十字架的基督和祂死的一切恩惠;基督的身體和血,非有形的肉體的在餅酒裡面,或與之同在,或在其下;然而按屬靈而言,基督的身體和血藉著聖餐,因着信,實在和信徒同在,正如他們外界的感官覺得餅和酒同在一樣。

第八節 無知和邪惡的人,雖然領受聖禮典的外表物質,卻不能領受其所表明的恩典,反倒因不領受,干犯主的身體和血,而自取審判。(譯註)
譯註:最後一句原版文作「定自己的罪」,並附加:「因此一切無知和不敬神的人既因不適於與主相交,也不配來赴主的筵席,若他們依然故我地來領受這聖潔的神祕,或得准許領受,未有不大大得最基督的」。本譯本乃根據美國版本。

第三十二章 論教會的懲戒

第一節 教會的君王和元首主耶穌,將教會行政權交於教會職員之手,但他們的職權是異於民事長官的。

第二節 天國的鑰匙交給了這些職員,因此他們就有留下罪並赦罪的權柄,藉聖道的懲戒,向不悔改的罪人關閉天國,又照情形所需要的,藉宣講福音和解除懲戒,向悔改的罪人開放天國。

第三節 為了要改正並挽回犯罪的弟兄,為了阻止別人犯同樣的罪,為求除掉那足以敗壞全團的酵,為其維護基督的尊榮,和福音的純正的宣揚,又為求避免上帝的忿怒,因教會若任憑罪惡昭彰和剛愎的罪人褻瀆他的契約和其印證,而公平地臨到祂起見,教會的懲戒乃是必須的。

第四節 未要求更完善地達到以上的各目的,教會職員應當按照犯罪的性質和犯罪者的敗德處以勸誡,或暫時停止其參領主晚餐的聖禮典,或逐出教會。

第三十三章 論教會的議會和會議

第一節 教會為求有更完美的管理和進一步的造就,應有通稱為議會或會議的集會。個別教會的監督和其他的治會者,應憑基督所賜給他們為造究人而非為敗壞人的職權,指定這主會議;又當按他們認為對教會有益處而定召集會議的時數。

第二節 教會議會和會議的職權是在乎決定信仰上的爭論和良心上的問題,制定法規以促進公共禮拜以及教會行政,受理失職的控訴,並行使權柄予以裁決;凡議會所下的命令,所定的議決,若合乎聖經,就當順服謹守遵行,不但因這些命令與議決合乎聖經,也因其制定者是遵照上帝的命令,秉有聖經所賦與的權威。

第三節 自從使徒時代以來,所有議會和會議,無論普通的或特別的都可能有錯謬,而且已多有錯謬;所以不可以用這些會議所定為信仰和行為準則,只可以幫助信仰和行為。

第四節 除教會的事務外,教會議會和會議不宜辦理或決定他事,也不宜干涉國政,若遇有特殊事件,可以謙恭的向政府請願;或是為滿足良心起見,民事長官有所諮詢時,可向政府提出忠告。

第三十四章 論人死後的情況和死人復活

第一節 人死後的身體歸土而見朽壞,但他們的靈魂(既不死也不睡)有不滅的實質,就立刻歸到那賜靈魂的上帝。義人的靈魂既在那時完全成聖,被接入高天,在光明榮耀中見上帝的面,等候他們的身體完全得贖;但惡人的靈魂要被扔在地獄裡,留住在痛苦與完全黑暗中,等候大日的審判;除此兩處以外,聖經並未言及靈魂離身體後,另有所歸。

第二節 在末日,凡仍活著的人必不見死,却要改變;凡已死的人都要復活,帶着原來的身體,其性質雖不同,但不是別的,要與靈魂在聯合,直到永遠。

第三節 惡人之身體,都要因基督的全能復活受羞辱;義人的身體要藉基督的靈復活得榮耀,以致與基督自己榮耀的身體相似。

第三十五章 論最後的審判

第一節 上帝既已定了日子,要藉着耶穌基督,按公益審判世人。因父已經一切審判的權柄都交給祂。在那日非但被判的天使要受審判,就是凡曾活在地上的萬人,也都必站在基督的審判臺前,公認他們的思想、言語、行為;按照他們在肉體所行的,或善或餓受報應。

第二節 上帝定此日的目的,是要以祂所揀選的人永遠之救贖來彰顯他慈悲的榮耀,並以奸惡悖逆敗壞之人的定罪顯出他的公義。因為在那時義人必入永生,滿得那從主面前來的完滿喜樂和愉快;但那些不認識上帝,不順從耶穌基督福音的惡人,必被扔於永遠的痛苦裡,離開主的面,和祂權能的榮耀,而受永遠滅亡的刑罰。

第三節 基督既要我們確信將來必有審判的日子,一面為要阻止眾人犯罪,一面使虔敬的人在苦難中多得安慰;所以祂不使人曉得那日何時來到,好叫他們擺脫一切屬肉體的安全,常常儆醒,因為不知主何時要來;而且叫他們時常預備好說:主耶穌啊,願祢快來。阿們。